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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赖朋庆诉赖李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31

(一)基本案情

上世纪八十年代,赖朋庆与赖李保父亲赖余根约定土地互换,由赖朋庆每年补五十斤(或一箩)稻谷,双方未形成书面协议和备案。赖余根去世后,赖李保要求归还土地遭拒,现赖李保未耕种所交换来的土地,而赖朋庆仍在耕种所交换来的土地。后县政府同时给赖余根和赖朋庆颁发权证,确认双方对赖朋庆仍在耕种土地都有承包经营权。双方均认为自己对诉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赖李保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互换合同无效;2、赖朋庆仍在耕种的互换土地归赖李保户承包经营。赖朋庆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互换的事实(行为)有效。

(二)裁判结果

龙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政策调整为主。本案中,赖朋庆与赖余根当年的土地互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其中规定土地互换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并没有明确禁止不同集体间不能互换。同时规定互换土地应当备案,但备案仅为公示性质,属行政管理手段,不是互换土地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并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本案中双方合意互换土地,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遂判决:双方互换土地在本轮承包期限内有效。该案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互换土地可以便利耕作、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农地的过分细碎化,因而这一现象普遍存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尊重历史、兼顾政策因素,妥善处理了纷争,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资源最有效利用原则。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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