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3日,王水生驾驶装载化工品匀染剂的货车追尾,致使所载匀染剂泄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水生负全责。匀染剂泄漏后,疾控部门作出不能接触被污染的井水,建议寻找新水源作为饮用水的结论。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当地政府安排对附近住户分发桶装水饮用,十五户村民聘请了自来水公司抢修了一条自来水专管解决居民用水问题。经评估,主要损失有:1.水井重置损失合计122 500元;2.郑和平等请人抢修自来水专管安装费用98 036元,上述合计220 536元。另查明:肇事货车挂靠在百利达公司,王水生为实际车主。匀染剂易溶于水,对水质存在污染,为轻度有毒物质。
(二)裁判结果
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王水生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所载匀染剂泄漏,造成事故路段土壤及附近住户的井水中均存在匀染剂的有毒成份,作为装运者的王水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水生认为第三人有过错,其可向第三人追偿。关于损失认定。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包括已造成损害和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威胁两种情形。本案中,泄漏事故发生后,在面临现实威胁时可以在损害发生前就及时采取预防性的救济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而其中所产生的费用,如本案架设自来水管的费用,另辟水源的相关费用,属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所挂靠的百利达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王水生赔偿郑和平等人自来水专管安装费用及损失合计220 536元;二、百利达物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对交通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以及将为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的费用认定为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有益探索。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