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福建监测站(以下简称福建监测站)认为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福公司)等三主体设计、建设、运营的合福铁路与其测向天线场之间距离仅为700米,而国家标准要求的距离为不少于1200米,电磁辐射已严重干扰国家短波监测网的正常运行,于是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京福公司等共同赔偿福建监测站消除影响所需的测向天线场设备升级改造费用1 1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经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均同意按照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合福铁路影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福建监测站测向天线场工作及补偿协调会议纪要》[(2016)40号]确定的协调意见解决双方争议,由京福公司一次性补偿福建监测站设备升级改造费用4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二、福建监测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7 800元减半收取43 900元,由福建监测站承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特殊的环境资源类侵权纠纷,为国内首例因短波信号干扰造成信号污染损害的案例。案件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高铁对短波信号强干扰损害鉴定的相关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缺失,相关的专业人员又都与原告有一定的职业关联,实体审理的鉴定程序难以实施。同时,福建监测站短波测向天线场周边还存在若干干扰源,后续确定侵权类型及比例分配的鉴定更难开展。本案合议庭开拓审判思路,积极引入行政协调机制和专家辅助人,组织双方向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申请协调,并邀请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参与纠纷化解,促成纠纷以和解方式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