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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26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鹏公司)在生产中因生产废气泄漏污染大气,导致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苗木叶面受损,法院曾两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损失,均被鉴定机构以无法进行损失鉴定为由退回。后星光公司委托赣州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受损苗木进行价值评估,据评估结果请求判令赔偿损失3 649 334.1元。

(二)裁判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由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因废气污染导致的苗木损失160 000元,核减被告已经支付的93 266元后,仍应支付66 73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星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星光公司与鹰鹏公司均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业部门出具并经鹰鹏公司确认的《2014年鹰鹏污染事故林业苗木受损情况调查登记表》、以及赣州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国家机关出具并经鹰鹏公司确认的材料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信程度较高。该评估报告虽未直接给出星光公司苗木受损价值金额,但根据该评估报告给出的资产评估价值,结合会昌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江西会昌县鹰鹏公司废气污染林业苗木受害情况调查报告》中列明的苗木损失程度,根据轻、中、重三个不同的受损程度,分别取原值15%、35%、75%三个比例,并核减必要的交易税费等成本,计算出星光公司苗木受损合理价值金额为1363 217.29元。二审判决:一、维持上述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上述判决第一项为:由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因废气污染导致的苗木损失1 363 217.29元,核减鹰鹏公司已经支付的93 266元后,仍应支付1 269 951.29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侵权损失具体数额的认定系环境侵权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二审法院在鉴定机构表示无法进行损失鉴定的情况下,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林业部门调查材料,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在能动计算环境侵权损失数额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该案裁判文书获全国法院环资审判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一等奖。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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