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徐太秋利用担任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200元。
同时,他在环境污染群众上访问题中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致使这些企业长期向周边居民区排放砷含量超标的废气,严重污染环境,造成49人中毒与863159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判决:
1、被告人徐太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对被告人徐太秋违法所得人民币99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湖北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