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5月27日,湖北香泉牧业有限公司向咸安区汀泗桥镇彭碑村征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013年7月3日,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向香泉牧业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公司尚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情况下,于2013年11月30日对该案作出结案处理。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向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咸安检行公建(2016)1号检察建议书。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督促香泉牧业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判决:
责令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对香泉牧业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监管职责。
来源:湖北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