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6月份,开阳县龙岗镇大水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杨秀宁召集该村的两位村党支部书记顾仕凯、陈应坤等人开会商议,拟向当地村民永久流转土地,进行新农村建设。而后,几人从村民手中流转出土地,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土地向社会广泛出售,非法获利266万余元。
【裁判结果】清镇市法院判决,杨秀宁、顾仕凯、陈应坤3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2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5年,并分别处5万至10万元罚金。
【典型意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转让。作为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更应当严格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来源:贵州高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