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成立,梁长训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军在该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工作。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湘盛化工公司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铜仁市环境监测站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其排放、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玉屏县法院一审判处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梁长训、余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污染环境的化工企业的处罚,在当地起到警示和预防污染环境犯罪的积极作用。
来源:贵州高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