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清、徐某溪、杨某康在禁渔期间驾驶浙苍渔01040号木质渔船至瑞安市齿头山海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于当日15时20分许被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禁用渔具、捕捞所得渔货两百余公斤。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清、徐某溪、杨某康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三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宣判当日,瑞安市人民法院还向三名被告人送达了《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投放2万尾梭鱼或鲻鱼鱼苗至指定海域;如未按要求完成补偿修复工作,将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负担。此后,在温州市渔业局支持和市检察院的监督下,瑞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监督三名犯罪人员在瑞安市飞云江口放养了三万余尾鱼苗。
来源:浙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