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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07 17:25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日,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杰公司)与开化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第一承包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205国道边小龙坞约两亩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租赁期限30年。2005年8月至2006年底期间,瑞力杰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填埋在该山坳中。2016年7月,开化县环保局对新安村小龙坞山坳异味展开调查,发现瑞力杰公司污染环境的情况。2016年11月4日,开化县环保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填埋的工业固废主要污染物为笨、甲苯。同月11日,开化县环保局责令瑞力杰公司将新安村山坳内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2016年12月1日,瑞力杰公司委托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处理该工业固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将该工业固废以及感官上认为受到污染的土壤全部挖出并清运处理,共计1735.8吨。清运完成后,开化县环保局再次委托相关机构对土壤和水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岩石层被污染的情况相当严重,受污染地块土壤中苯含量超过人体健康可接受水平,需要修复。经鉴定,2005年8月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1700元,详细调查及修复费用预算1240050元。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经诉前公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提起本案检察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6795元。

【裁判结果】

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瑞力杰公司违规填埋工业固废,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修复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具有合理性。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瑞力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181700元(该款项用于修复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的生态环境);二、被告瑞力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修复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生态环境的费用1240050元(该款项用于修复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的生态环境);三、本案鉴定评估费98000元、检测费27045元,共计125045元,由被告瑞力杰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浙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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