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明知王某某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某某处置。王某某明知丁某某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给丁某某处置。丁某某安排船工驾驶套牌船,将其中2698.1吨废硫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2016年7月13日,高邮市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2016年10月8日,扬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省环保联合会向南京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省政府申请参加,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结果】
南京中院认为,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点评】
本案是自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省政府第一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也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受理审理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类型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
来源:江苏法院发布2017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