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典型案例
新闻详情
【典型案例】水质自净不能免除污染者修复责任
发布时间:2019-04-07 17:17


【案情】

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1日,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将含铬、镍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集水池,并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至城市污水管道。经对排放电镀废水的相应点位进行采样检测,总氰化物浓度、总铬浓度、总铜浓度、总镍浓度均严重超标,最高超标值达1060倍。2015年9月,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涉案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认定顺驰公司未经处理私自偷排的电镀废水总量共计41433.52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6265907.28元。

【结果】

苏州中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就本次污染事件通过常熟市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65907.28元,支付至常熟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承担中华环保联合会聘请的律师费用260222元及涉案鉴定评估费用100000元,支付至常熟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

【点评】

本案正确把握了环境容量有限,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即使随着环境的自净,相关水质有一定改善乃至达标,也不能免除污染者承担相应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规则,依法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处向水体大量排放电镀废水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对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来源:江苏法院发布2017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187-0983-0273

邮箱:747293460@qq.com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订阅微信: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