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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案
发布时间:2019-04-07 17:09


【案情简介】2015年5月,李某某(已判刑)因在某村“养殖基地”院内非法采沙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9月,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院内仍有人非法采沙,经查,非法采沙者系刘某某,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中旬,租用铲车、抽沙船等机械设备,在李某某原非法采沙区域西侧、南侧的土地上非法采沙。经国土资源局勘测,刘某某非法采沙35945.5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567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点评】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和矿产原料。同时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沙,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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