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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环境保护局、某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19-04-07 17:08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某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某科技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从事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实验的行为。经对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职务经理)调查询问,张某某承认某科技公司已经转型并自2015年6月起正式从事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实验活动,并承认上述实验活动未办理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某环境保护局对某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某科技公司向某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人民政府维持了某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环境保护局调查的证据能够证明某科技公司自2015年6月起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从事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实验的事实,某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案某科技公司从事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实验,按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方可开展实验活动。某科技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实验,环保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来源: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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