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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姜某某等五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发布时间:2019-04-07 17:07


【案情简介】姜某某、刘某、刘某忠、张某某、邱某某等五人分别系两渔船的船长、代理、大副。姜某某与刘某预谋在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由刘某负责两船的物资补给、人员配备,姜某某负责带领两船出海捕捞水产品,指挥在捕捞地点下网、起网,两船系双拖网作业,张某某负责其中一条渔船的下网、起网等具体工作,刘某忠负责另一条渔船的管理工作,并听从姜某某的安排,邱某某则负责该渔船的下网、起网等具体事宜。2017年5月初,两渔船出海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16日,海警侦查人员在渔区将两渔船查获,并当场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9836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22783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刘某、刘某忠、张某某、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姜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目前渔业资源匮乏,为了让有限的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因而设立了禁渔期,而一些不法分子为满足一己之利,对禁渔期不管不顾,竭泽而渔,严重危害了生态平衡与资源保护。本案中,姜某某等五人在禁渔期内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的审判彰显了以司法手段保护生态资源的坚定决心,极大震慑了那些妄图以破坏生态资源谋取私利的不法分子。


来源: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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