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取证指引
由浙江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提供,执笔:傅忆文、金隽婷、陈诚、黄志兵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全文略)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水污染刑事案件证据参考标准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证据有:
1.个人身份证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等;
(2)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前科证据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
(3)不起诉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单位犯罪主体,应主要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证据:
1.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办公地和主要登记地证明、法定代表人等。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
3.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4.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的证据。
5.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6.其他证明单位的相关材料。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①排放污水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②是否明知自己排放的是污水,对污水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损害后果的认知情况;
③排放污水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式、经过、结果。
(2)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明知污水会污染环境仍排放;
2.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①证明单位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还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②证明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应重点收集和提取能够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并实施了为其提供资金、许可证明等帮助的行为,查清各行为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有主从犯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1)实施排放污水行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重点了解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有关情况;
(2)生产工艺和流程;
(3)污水排放的路径及范围;
(4)污水排放量;
(5)作案的详细经过;
(6)是否通过环评及验收;
(7)有无排污许可证或其他污水处理相关证件;
(8)是否经过环境主管部门关于污水处理排放的宣传教育;
(9)是否对聘用、雇佣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教育;是否制定并公示内部的设备操作规范;
(10)是否曾因违规排放污水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1)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应查明起意、组织、策划、实施、分赃及犯罪嫌疑人身份,以确定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12)如果是单位犯罪案件,还要收集参与人员、单位领导的证言,证实其行为是经过单位集体决定,并由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具体实施的。
2.证人证言:应重点询问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所聘用、雇佣的员工等目击人、知情人。证实:
(1)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2)证人所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对于排放污水是否知情,排放污水的时间、地点和数量,是否经过环保主管机关批准;员工是否经过上岗前培训,是否知悉设备操作规范,是否受过环保宣传等;
(3)污水排放的详细情况,包括废水是否经过处理或如何处理,污水排放的路径及范围等。
3.物证、书证: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移送函、违法行为案件呈批表、案件调查报告;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排污许可证;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
(5)被污染的水质样本、照片;
(6)内部关于污水处理的相关规范;
(7)员工培训记录;
(8)行政处罚书、整改通知书等材料。
4.鉴定意见:水质监测报告,包括样品种类、委托方、受检方、采样方、采样地点、监测地点、监测方法依据、评价标准、监测结果以及审核意见等。
5.勘验、检查笔录:
(1)生产车间、排污设备、沉淀池、污水处理管道等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2)现场取样照片。
6.视听资料:
(1)企业的监控视频;
(2)现场采样环节的摄像和录音。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排放污水,并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行为。
(四)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主、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三、水污染刑事案件在收集认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1.取证主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公安机关。
2.取样容器问题。(1)尽可能使用专用容器,如不能使用专用容器,最好准备一套容器进行特定污染物的测定,以减少交叉污染;(2)采样前对容器进行清洗,并拍照记录。
3.取样地点问题。原则上在排污单位将水排至外环境的排污口取样。为了确保证据链完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对车间内的废水以及排污各个环节进行取样。
4.现场调查要求。(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提存、代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并填写物品清单,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3)环境监察人员应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排他性重点调查,重点审查、核实企业的审批验收情况、实际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污染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4)环境监察人员应当要求采样人员对排污单位实际排污点(倾倒点或处置点)和工艺产污环节(或存储点)同步取样,要求收集的样品做到一测一备;(5)环境监察人员对调取的证据材料(包括实物证据)应当统一封存或保管;证据材料调取过程以及现场采样环节,最好有专人负责摄像和录音,确保形成证据链,要求每一次现场调查须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做到次次有勘察、次次有记录;(6)污水样品的组成往往比较复杂,应尽快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