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舒城县法院首例污染环境罪一案。张辉环境资源法律团队方正律师接受第三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通过岳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胡某,双方口头约定,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为该公司处理生产中产生的漆渣。后胡某安排赵某负责具体办理,杨某联系并安排被告人袁某为其运输漆渣。2020年7月13日、14日,被告单位安徽某五金塑胶公司及胡某、赵某在未尽查验经营许可义务、未填写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分二次将该公司合计8.25吨的漆渣委托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杨某等人处理。杨某、袁某等人将漆渣运输至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舒庐干渠老虎山切岭段的河道旁并倾倒。经鉴定,杨某、袁某等人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委托委托他人处理危险废物,被告人杨某、袁某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的罪名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
六安市、县生态环境局部门工作人员及全市危废企业代表、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鉴于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