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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规模以下的畜禽散养户超标排放?不能罚!
发布时间:2019-10-18 11:11

【业务探讨】规模以下的畜禽散养户超标排放?不能罚!

作者:曹晓凡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 

问:规模以下的畜禽散养户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经检测,多项排放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能否认定为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在其“前言”中写道:“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在其正文“1.2适用范围”中写道:“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所以,答案很明确:规模以下的畜禽散养户即使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多项排放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也不能认定其为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注: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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