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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通报污染环境罪案件审理情况与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11 15:50

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以最严格的司法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年以来,截至11月13日,江苏全省共受理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290件,审结195件,39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罚金总额达2013.52万元。


生产企业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污染环境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诚道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达、张某峰污染环境一案,被告单位诚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负责公司对外业务,杨某某负责公司生产及日常管理事务。诚道公司自2013年左右投入生产,至案发时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被告人杨某某、张某达、张某峰均在明知诚道公司生产中产生的沉淀残渣和废液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达于2018年2月5日,将沉淀残渣和废液倒入冲洗车间下水道,并用水冲洗下水道口附近残留物。被告人张某峰得知后决定并安排被告人张某达继续洗刷冲洗残留物。次日,被告人张某峰将该情况向被告人杨某某报告,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仍指使被告人张某峰等人继续冲洗残留物,致使沉淀残渣和废液通过该公司厂区北墙处窨井排放至东北侧小河内。经监测,上述行为排放的有毒物质中镍、总铬指标远远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严重污染环境。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达、张某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诚道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为了单位利益,明知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刑,对其他三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异地倾倒污泥污染环境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某某等人为了牟利,找到江苏省大地环境修复公司协商处置污泥,并向对方提供了伪造的盖有宜兴市张渚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印章的两份接收函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陶某某在接到江苏省大地环境修复公司通知其拖运污泥后,即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前往拖运,被告人陈某某即联系船舶先后三次从太仓万安村将3710.88吨污染物运至张渚,因污泥水分含量大等原因,被告人陈某某与陶某某等人商量后,即由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安排将其中约3100吨倾倒堆放在宜兴市张渚镇白洪山码头的泥土地上干化,未采取任何防雨淋、防渗漏、防散失的措施,污染了当地的环境。2017年3月7日被群众举报被查获,该批堆放在张渚镇白洪山码头露天的污泥共计达3100吨。经鉴定,张渚镇白洪山码头的固体废物含有灭蚁灵、镍、砷等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6612937.5元。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手工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间,在如皋市石庄镇杨庄村1组其二人经营的如皋市李二废品收购站内,将收购的废机油桶加水后粉碎再予以销售,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将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及废液排放至废品收购站南侧、北侧的坑池、废井中。经如皋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如皋市李二废品收购站场内北侧渗坑废水所测指标中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测定值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23.7倍、237倍、12.6倍;场内北侧渗井废水所测指标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测定值分别超过上述《标准》133倍、16.6倍。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排放到如皋市李二废品收购站内4#坑池内的含油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排放到1#坑池、2#废井、3#坑池内的含油废水及废液属于有毒物质。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被污染的土壤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如不能修复,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万零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共同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人民币十四万八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缴纳污染处置费用人民币二万九千五百零五元。


拆解废旧电池污染环境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吴某某、周某某、邓某(另案处理)、陈某某、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旧电瓶,并雇佣被告人徐某、韩某某等人在阜宁县陈梁镇许湾村许湾小学旧校区、阜宁县新沟镇工业园一厂房内,从废旧电瓶中提炼铅及铅灰,雇佣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拆解废旧电瓶、收发货等。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共收购废旧电瓶2700余吨,销售铅1700余吨、铅灰77吨、炉渣48吨,销售金额达26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明知吴某马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别向吴某某等人出售废旧电瓶600余吨、170余吨。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收购废旧电瓶提炼铅对土壤、水等外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某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九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

(来源:新华网  作者:严明 陶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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