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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6:49


【基本案情】

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金阁公司)负责处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废水,该公司与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旭公司)签订《委托运行协议》,由首旭公司承接废水处理项目,使用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水。2016年4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中的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分析,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2016年5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中未经正常处理的重金属超标废水,通过池壁管网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鉴定违法排放废水共计145624吨,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量化数额为1441.6776万元。二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具备合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告基于不同的规定而享有各自的诉权,对两案分别立案受理并无不当,鉴于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故将两案合并审理更为适宜。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构成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应当认定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对于违法排污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万元,由二原告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用于开展替代修复;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给付二原告鉴定费、律师费32.8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二被告主动履行了赔礼道歉等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批、重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作为试点期间为数不多的诉讼案件之一,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经验积累与制度完善提供了样本。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于既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又要保护社会组织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的考虑,法院将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并审理,为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本案中,藏金阁公司将废水处理业务交由专业环境公司实施,对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对二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进行综合判断,通过准确把握举证证明责任和归责原则判决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力地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


来源:重庆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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