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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罗志玉、罗林群、许家庆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6:48

【案情】

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系专门从事硫酸锌生产的化工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玉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公司无铟生产资质且未经环评审批,仍组织罗林群、许家庆对公司的一套铟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并非法进行铟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永丰公司通过将铟萃余液抽到硫酸锌生产环节进行循环综合利用或者相关技术处理,以减少废液排放。永丰公司生产硫酸锌须依赖三明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提供的蒸气。2013年11月,盛达公司停止供应蒸汽,“永丰公司”的硫酸锌生产线因此停工,铟萃余液无法进行循环利用或有效技术处理,但罗志玉仍决定继续生产铟。罗林群将罗志玉的决定告知许家庆,许家庆组织工人将铟萃余液通过盛达公司的废水沉淀池直排至渔塘溪,造成渔塘溪严重水体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调拨了活性炭、石灰粉、聚合氯化铝等净化物质对污染河段进行紧急处置,累计支出治理费人民币450多万元。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罗志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许家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罗林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永丰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沙县环境保护局达成赔偿协议。

【评述】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罚手段,对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环境污染企业和个人给予有力惩处,保护了公共权益,同时迅速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使遭受损失的国家财产及时获得赔偿。在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因中介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高,无论是公益机构,还是检察机关都较难承受,直接影响案件审理。本案通过由检察机关核算相关成本,人民法院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公益诉讼司法鉴定难、鉴定贵等问题,对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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