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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吴某瑶等15人诉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许可案
发布时间:2019-04-07 17:31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0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本案第三人台州市栅桥加油站有限公司对案涉加油站项目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了公示、现场核查,制作笔录、拍摄现场照片。2015年1月30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台开环建(2015)4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给第三人,同时在网站上公示。吴某瑶等15人系案涉加油站项目附近荣安华府小区业主,认为该项目存在防护距离不足、许可审批中遗漏事实审查,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向浙江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吴某瑶等15人不服,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案涉加油站与吴某瑶等15人购买的荣安华府小区的房屋之间存在相邻关系,被诉行政许可决定与吴某瑶等15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吴某瑶等15人为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案涉加油站项目属于市级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故台州环境保护局作出被诉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定职权。本案第三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由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该公司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案涉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规定,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案涉项目进行了详细的环境影响分析,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影响等,对项目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均进行了分析,结论可行,报告表内容符合规定。

至于吴某瑶等15人最关心的距离问题,关键在于间距起算点的确定。吴某瑶等15人主张应是加油站项目边界至荣安华府边界的距离。对此,《工业企业设计标准》3.7规定,卫生防护距离为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案涉项目为加油站,其生产单元在罐区、加油区,以此为起算点也与荣安华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载内容相符。案涉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明提级后卫生防护距离应为50米,实际评估结果,荣安华府距加油机中心线、储罐或加油区罩棚均超过50米,符合规定。关于噪声问题,涉案项目属于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北侧为荣安华府小区;东侧为朗庭国际娱乐会所,属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南侧为市府大道;西侧为台州大道,属于交通干线。《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将加油站北侧和东侧设为2类,西侧和南侧设为4类,符合规定。关于东侧朗庭国际娱乐会所明火问题,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案涉二级加油站加油机与明火点安全间距为12.5米,埋地油罐与明火点安全间距为17.5米。朗庭国际娱乐会所距离案涉项目边界约90米,在安全间距之外。因此,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复议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吴某瑶等15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某瑶等15人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浙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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