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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管理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9-04-04 15:53

0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和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意义: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将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

02评价对象

目前对“建设项目”并没有明确且清晰的定义,一般意义上仅是针对发改委立项或备案的项目视为“建设项目”。

l规划环评: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对策的措施。 


l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03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图

0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七大核心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注: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还应编制生态专章

05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及分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审批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审批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

注:同级发改委备案,同级审批。特殊项目除外。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报告书等次逐步减少,登记表数量占95%以上。

06注意事项

名录上没有的项目怎么办?
       对名录上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的环境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环境敏感区指的是什么?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07审批流程

1、编制与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2、受理与评估

建设单位提交齐全的材料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布局不合理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要内容严重缺失应予退回。
对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受理,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技术评估(部分地区已取消报告表的评估),提出专家意见,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待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部分应在审批前完成。


3、审批与公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  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08法律责任

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投入建设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验先投--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三同时制度

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弄虚作假

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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