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管理。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进口废纸的企业除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生产能力应不小于5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二)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废纸企业或相关生产线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三)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
(四)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应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
(五)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六)近两年内没有因将进口废纸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进口废纸分选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包括将上述残余废物中的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2.未将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渣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八)具有附1所列的加工利用废纸的加工利用场所、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合格。
三、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表(见附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2)。核实表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核实表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二)再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核实表过期的,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附1
进口废纸企业环境保护核实表
企业名称: 核实的加工利用场所地址: .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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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实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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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实 方 法 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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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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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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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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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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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
利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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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厂区应符合当地政府的功能区规划要求,与居民区的卫生防护距离符合环评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与其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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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查看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厂房的租用合同等;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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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限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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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厂区平面布置图;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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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工利用场地建有围墙,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废纸的贮存、分选、加工场所,以及产品和不可利用的废物应在具有防雨、防风、防火等功能的专门场地内。废纸露天贮存的,应当采取防雨措施,贮存场地雨淋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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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消防意见书、安全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等;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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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利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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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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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设备购置合同、设备清单等;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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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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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厂区具有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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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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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应建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排污口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果独立排污,生产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废水监测指标必测项目为:pH、COD、BOD5、悬浮物、色度、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有含氯漂白工艺的还应监测可吸附有机卤素和二噁英;如果污水纳管排放,生产和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应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应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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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查看环境监测制度和1年内监督性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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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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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具有分选、上料、锅炉、热电厂及焚烧炉的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纸分选、上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用于锅炉燃料的煤粉尘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用于供热锅炉产生的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配备热电厂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地方另有标准的,应同时满足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废气其他污染物监测指标应结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确定;配备锅炉或热电厂的监测指标为相应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指标。必测指标为SO2、NOx、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等指标,配备热电厂的还应监测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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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查看环境监测制度和1年内监督性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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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应配备噪声治理设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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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查看1年内监督性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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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废纸制浆、造纸过程中分选出的不可再利用的废渣,应使用防漏设施盛装运输,避免污水和废渣撒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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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环境管理制度;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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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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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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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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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污水处理污泥和其他不可利用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有防风、防雨和防渗措施。对该类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自行处理处置的,应当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处置的,所委托的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分选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废塑料需要销售给其他单位作为原料利用的,必须在销售前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委托其他单位清洗的,所委托的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且接收单位应符合环保要求并具有相应种类废塑料的无害化加工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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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查看处理处置协议,废塑料委托清洗协议,接收单位具有相应种类废塑料无害化加工利用能力的证明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销售发票;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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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渣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企业自建焚烧设施处置脱墨渣的,焚烧设施建设及废气排放限值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产生的焚烧飞灰应交给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脱墨渣不能自行处置的,应交给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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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焚烧设施的,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查看1年内监督性环境监测报告;委托处置的,查看处理处置协议、核实转移申请、转移联单(含返还联单)和处理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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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禁止将进口的废纸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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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及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报关单、运输合同、付款单据、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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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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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建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量和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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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及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报关单、运输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现场检查原料和产品的库存、加工利用、销售情况及不可利用废物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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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设备、场所,如应急处置的常规用品、人员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监测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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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以及相关培训记录;查看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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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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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环境管理制度文本,现场询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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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所进口的废纸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要求。未发现有进口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的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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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固体废物进出口检验检疫记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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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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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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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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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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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验收等材料,监测方案、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记录及信息发布情况,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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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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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危险废物产生,则产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资料;同时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上述均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产生的危险废物如不能自行处理处置,则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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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的文本是否备案;处理处置协议、转移联单以及处理处置单位的资质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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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现场核实人签字:
现场核实人签字:
核实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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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单位意见:
(公章)
审核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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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表由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核实。
2.《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必须提交本核实表原件,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加工利用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重新核实。
3.现场核实人不得少于两人。核实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核实要点。本表经现场核实后由现场核实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核实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5.全部核实指标合格的,核实通过。有一项核实指标不合格的,核实不通过;对核实企业不适用的指标,需说明情况。
6.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实结果,在核实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核实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附2
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废纸
监督管理情况表
填报部门: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章)
1利用设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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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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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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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验收□未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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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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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废水排水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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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受纳水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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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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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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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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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不正常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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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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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不正常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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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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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不正常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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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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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不正常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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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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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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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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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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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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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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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合格□不合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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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合格□不合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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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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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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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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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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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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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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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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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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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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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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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守法行为
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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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近两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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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是 □否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是 □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是 □否
进口废纸分选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物中的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是 □否
环境监测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是 □否
存在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是 □否
未将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渣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是 □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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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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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企业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范围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或者二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位。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核实。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核实。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2.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核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