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新闻详情
刑事知识|取保候审是保证金、保证人都要有吗?
发布时间:2019-01-20 12:14

【导读】刑事诉讼是很多人陌生的领域,当自己亲戚、朋友因涉嫌犯罪被抓,很多亲属却不知道该怎么做,甚至因不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延误时机、上当受骗。为此,方正律师(联系电话:1870983027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即相关规定,结案办案经验,总结了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常识知识,希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所帮助。


【解析】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能适用一种方式。



【方正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微信:18709820173
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广场1408室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187-0983-0273

邮箱:747293460@qq.com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订阅微信: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