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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知识|刑事拘留一般是几天?最多多少天?
发布时间:2019-01-20 11:32
【导读】刑事诉讼是普通人即熟悉又陌生的领域:所谓熟悉,指的是大家经常在新闻报道、甚至影视资料中看到刑事诉讼的场景;所谓陌生,指的是当自己亲戚、朋友因涉嫌犯罪被抓,很多亲属却不知道该怎么做,甚至因不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延误时机、上当受骗。为此,方正律师(联系电话:1870983027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即相关规定,结案办案经验,整理了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常识知识,希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参与人有所帮助。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或者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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