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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7-2018)
发布时间:2019-01-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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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甘肃模式”

1.构建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

2.探索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及归口管理机制

3.调整和拓展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布局

4.明确和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

二、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1.全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受理及审判工作情况

2.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受理及审判工作情况

3.全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受理及审判工作情况

4.全省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及审判工作情况

三、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为构建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

1.结合甘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际,以新时代的发展理念统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2.围绕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建设,依法维护“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总体安全

3.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4.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力度

前 言


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视察甘肃时的“八个着力”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甘肃模式”

1.构建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2017年 “6·5”世界环境日,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成立后,迅速理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工作,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构建。同年9月18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正式改制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同时在全省14家基层人民法院正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9月28日,祁连山林区法院正式揭牌。至此在全省形成以甘肃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业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框架体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限制,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实现环境案件专门化审理,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甘肃模式”。全省三级法院已全面实现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跨部门专业化审理以及跨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

2.探索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及归口管理机制。2017年9月12日,甘肃高院印发了《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管辖各市州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甘肃矿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或执行甘肃高院指定的其他案件,指导省内基层法院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甘肃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管辖全省境内一审重大疑难涉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上诉、抗诉的二审涉环境资源案件,审查涉环境资源类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统一审理。

3.调整和拓展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布局。2017年9月12日,甘肃高院印发了《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大幅调整林区基层法院的设置和管辖范围。搬迁文县林区基层法院到天水市,更名为“小陇山林区法院”主要受理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案件。将庆阳林区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在现有子午岭林区的基础上,增加太统崆峒山保护区。将位于洮河林区的太子山、莲花山、尕海则岔自然保护区的案件划归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将原迭部林区基层法院、文县林区基层法院的管辖案件划归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在此基础上,计划将舟区林区基层法院更名为“白龙江林区法院”,将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更名为“洮河林区法院”。特别是紧紧围绕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专门设立了祁连山林区法院,管辖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连古城自然保护区、敦煌西湖自然保护区、安南坝自然保护区、盐池湾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案件,对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将我省林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从原来的以陇南白龙江为主扩展到小陇山、崆峒山、洮河及河西走廊地区,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案件的跨行政区域全覆盖。

4.明确和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结合全省生态保护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甘肃高院拟定《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明确了甘肃省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规定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渎职犯罪中因犯罪主体的失职行为构成犯罪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三大类别下21个罪名;以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三大民事一级案由为基础,规定了六个民事二级案由下27个三级案由为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同时规定,在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中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纠纷);规定涉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包括资源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水利保护行政管理涉环境资源类三大类别;规定了涉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包括涉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1.全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受理及审判工作情况。全省法院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定罪及量刑标准,妥善审理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省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90件,其中2017年全年283件、2018年1-4月107件。以罪名为标准进行统计,具体案件数量如下: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案件共138件,非法采伐、非法捕猎、非法狩猎类案件45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受保护动植物类案件53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12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28件,污染环境罪14件,环境监管失职罪2件。


2.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受理及审判工作情况。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各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身体健康;妥善审理与节能减排政策相关的各类案件,自觉处理好贯彻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切实将节能减排政策落实到审判工作之中;妥善审理涉及土地保护的案件,按照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政策,切实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被非法使用。积极探索对环保产业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的司法保障措施,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引导和支持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省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8905件,其中2017年全年6330件,2018年1-4月2575件。以案由为标准进行统计,具体案件数量如下:其中物权保护类156件,涉矿类53件,供电、气、水、热力合同纠纷类共3227件,污染责任纠纷类48件,林业、牧业、农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类共114件,土地纠纷类共3413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类共1894件。


3.全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受理及审判工作情况。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履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加强环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注重环境的恢复效果,实现司法保障环境健康与安全的目标。加大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执法等行为的监督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在生态保护中的惩戒和价值引领功能。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省共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807件,其中2017年全年486件,2018年1-4月321件。以行政管理类别为标准进行统计,具体案件数量如下:涉土地类579件,涉地矿类16件,涉林业类40件,涉草原类1件,涉环保类78件,涉农业类20件,涉水利类38件,涉能源类1件,其他类34件。


4.全省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及审判工作情况。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审理力度,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结合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依法适度强化能动司法,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强化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鉴定的职能,发挥了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省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89件,其中2017年全年79件,2018年1-4月10件。根据案件类别进行统计,具体数量如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85件,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4件。


三、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为构建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

1.结合甘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际,以新时代的发展理念统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甘肃处于西北地区中心地带,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境内地势地形复杂,区域生态环境独特、多样且脆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甘肃高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及新论断,深刻领会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司法理念。紧密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坚持防治与修复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注重预防原则的适用,采取多种司法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损害的扩大,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意愿,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不断推进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2.围绕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建设,依法维护“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总体安全。祁连山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跨越我省酒泉、张掖、武威、金昌四市,涵摄大气、河流、矿藏、森林、草场、冰川等多个环境要素,是整个河西走廊的“生命通道”,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托。甘肃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围绕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自然属性,统筹保护祁连山丰富多样的生态要素,加大生态环境诉讼裁判力度,依法维护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总体安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综合运用司法指引、评价、教育的功能,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妥善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各类案件。

3.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普遍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对法官专业化水平、知识结构、审判经验以及司法技能都有较高的要求。为此,全省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一是注重强化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知识理论的学习,举办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对环境资源案件一线法官进行集中培训,并先后从三级法院选派多名环资审判人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法学会、中华环保总会与天津大学等学院机构主办的各类环境资源审判培训;二是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调查研究,先后对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全面调研,围绕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司法保护需求,对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专项调研,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及受理情况进行督导调研,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祁连山国家公园司法保护专题调研等,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和制度规定;三是不断拓展思路,开阔视野,主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环资审判经验,专门法院赴贵州、福建、云南、重庆等法院开展考察取经,学习借鉴其已经成熟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四是与甘肃政法学院积极合作,共同筹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构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 进一步加强学界和实务界之间的交流互动,打造培养高素质环境法律专业人才交流、实践的良好平台,同时完成矿区人民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的考察挂牌工作,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

4.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力度。全省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积极回应公众参与意愿,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法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视频直播、邀请相关人员旁听庭审等方式,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所具有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为功能和导向功能,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专访1次,在新华网、人民法院报等26家媒体发布报道50余篇,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等刊物发表环境资源审判相关文章3篇,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成效,展示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成就,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

结 语


一年来,甘肃法院不断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构建,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甘肃模式”,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得到快速发展,为司法助力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做出了贡献。

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刻认识和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承担的历史使命,坚持环境司法新理念,勇于探索、敢于担当,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为加快甘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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