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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0 15:34

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本市将组织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材料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企业实际用能和排放情况,我局制定了纳入此次工作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 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名单内的所有企业请根据所在行业以及已公布的分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和《通知》的要求,核算并报告2019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制订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在此基础上,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各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

(一)初稿报送要求。请各企业于3月31日17:00前报送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初稿)电子版。

(二)配合核查审核。收到初稿后,我局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赴各企业开展核查和审核,届时请各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最终版报送要求。请各企业及时根据核查结果修改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并于5月18日17:00前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最终版)。

三、 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材料报送要求

本次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共1家,为上海申能奉贤热电有限公司)请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19〕150号)要求,于5月18日17:00前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户申请表(重点排放单位)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申请表(重点排放单位)及相关附件材料(加盖公章的纸质件和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其中申请表各1份,附件材料各1套)。

四、 其他要求

(一)报送方式。电子版通过“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上传;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后(如页数较多可盖骑缝章),报送至:华山路1076号3号楼一楼(联系人:乔静;电话:62123126;邮编200050)。

(二)下载模板。有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模板,请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www.reg-sh.org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在“基本信息”页面下方下载。

(三)问题咨询。如有技术问题,可联系本通知所附技术支持人员,也可在线注册登录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平台网址:http://203.207.195.153),进行咨询。

 

附件:

本市纳入国家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企业名单

 

联系人:

乔静,62123126;朱毅,23115656。

 

技术支持:

石化、化工行业——荣燕燕62129099-2264

钢铁、造纸行业——张东海62129099-2245

发电、电网行业——蒋文闻62129099-2289

航空、机场——余星62129099-227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8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关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

沪环气〔202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统一规范建设,经研究,决定将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和行业方法中电力、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采用相关行业方法(详见附件),核算使用外购电力、热力所导致的排放时,电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7.88t CO2/104kWh调整为4.2t CO2/104kWh,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0.11t CO2/GJ调整为0.06t CO2/GJ。

今后本市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涉及的历史碳排放数据确定、碳排放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工作,均按照最新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核算。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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