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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发布时间:2022-01-06 15:33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

 

1

 

 

 

 

 

 

 

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2

 

 

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

施,危害后果轻微。

 

 

 

3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4

 

 

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

施,危害后果轻微。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

 

 

 

5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

(3)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6

 

 

 

 

 

 

 

 

 

 

水污染防治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 仅一个 B 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 0.1 倍以下或仅 pH 超过标准,且数值在 5-10 以内或仅色度超

过标准,且超标倍数在 1 倍以下;

(3)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7

 

 

 

 

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 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 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 日均值未超标;

(4)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

 

 

 

8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 仅一个 B 类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 0.1 倍以下;

(3)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9

 

 

 

大气污染防治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1) 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 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 日均值未超标;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

(1) 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

(2) 无法密闭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近

 

 

 

 

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

 

 

11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 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12

 

 

 

 

 

 

 

 

 

 

 

固废污染防治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年度内属于首次违法;

(2)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13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14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 0.1 吨;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

0.01 吨;

(3) 所涉危险废物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4)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

 

 

 

 

害后果轻微。

 

 

 

15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 20 日;

(3)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16

 

 

 

固废污染防治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

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 20 日;

(3) 所涉固体废物不属于 A 类污染物;

(4)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17

 

 

 

 

信息公开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五)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

 

 

 

18

 

 

 

重点排污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19

 

 

排污单位未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已公开但不符合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 20 日;

(3) 所涉污染物不属于 A 类污染物;

(4)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20

 

 

台账管理

 

 

已建立台账记录制度,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属于首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 20 日;

(3)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备注

一、首次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作出的书面指正、下发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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