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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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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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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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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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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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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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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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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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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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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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上海市规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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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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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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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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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国批、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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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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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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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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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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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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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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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参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和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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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江苏省发改委、安徽省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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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参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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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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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
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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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厅、安徽省交通厅、上海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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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交通基础设施管理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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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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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路政管理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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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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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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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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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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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江苏省发改委、安徽省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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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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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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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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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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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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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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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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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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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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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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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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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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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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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信委、江苏省经信委、安徽省经信委、上海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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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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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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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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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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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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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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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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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厅、安徽省交通厅、上海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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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取交通节能减排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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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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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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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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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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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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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安徽省地税局、上海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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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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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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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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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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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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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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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江苏省发改委、安徽省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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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发行企业债(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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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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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
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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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银行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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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江苏银监局、安徽银监局、上海银监局及有关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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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保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拒绝、压缩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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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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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
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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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保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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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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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信贷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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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人行南京中心支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人行上海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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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评级机构将环保失信信息作为企业信贷评级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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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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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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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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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评价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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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该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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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委统战部、安徽省委统战部、上海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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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推荐相关负责人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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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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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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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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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明办、江苏省文明办、安徽省文明办、上海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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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得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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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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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
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
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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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相关负责人获得道德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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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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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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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相关负责人获得“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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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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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监局、江苏省质监局、安徽省质监局、上海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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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省市名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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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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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4、《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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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省市政府质量奖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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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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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中国质量奖评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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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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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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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初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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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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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安徽省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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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省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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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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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江苏省住建厅、安徽省住建厅、上海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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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获得建筑节能奖项(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示范项目)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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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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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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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失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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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省一市”信用、环保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长三角平台对失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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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用办、江苏省信用办、安徽省信用办、上海市信用办,会同环保、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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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省一市”信用、环保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失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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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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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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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长三角”网站对失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集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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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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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排污企业上市公司在企业网站通过定期报告披露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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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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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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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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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会员实行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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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产业行业协会、江苏省环保产业行业协会、安徽省环保产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环保产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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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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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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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失信会员实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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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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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接纳严重失信企业作为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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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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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失信企业会员进行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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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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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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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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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市场信用评价,在相关市场交易中进行业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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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等市场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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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出具信用报告过程中参考严重失信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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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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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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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机构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融资授信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严重失信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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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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