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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一)
发布时间:2019-01-14 18:01

一、水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一般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处造成的直接损失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10%以下的罚款

较重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处造成直接损失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严重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处造成的直接损失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处造成的直接损失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检查;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行为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一般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年内再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般

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者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内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至2倍以内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严重后果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

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一般

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0%以内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0%50%以内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7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一般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1倍以内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至3倍以内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8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一般

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0%以内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0%50%以内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致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环境危害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0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一般

初犯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1

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初犯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2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3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4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5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6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8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9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0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一般

项目未建成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建成无废水排放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建成仅排放生活污水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已建成排放生产废水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2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一般

项目未建成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建成,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3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一般

项目未建成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建成,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水体污染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5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一般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拒不改正,造成环境危害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环境危害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6

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三条第三款: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造成环境污染的

3万元罚款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27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一般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10%以下罚款

较重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严重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20%以上30%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30%以上50%以下罚款

28

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接受检查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报告的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9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0%以内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0%50%以内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0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一般

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0%以内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0%50%以内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1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1倍以内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至3倍以内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2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一般

初犯,且未对监测数据造成影响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至2倍以内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对监测数据造成有严重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3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一般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年内再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4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颁布)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般

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者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内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至2倍以内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后果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5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后果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6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7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8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设施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已建成投用,但及时自行拆除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设施已建成投用,且未及时自行拆除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9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0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燃煤锅炉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燃煤锅炉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燃煤锅炉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但及时自行拆除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燃煤锅炉已建成投用,且未及时自行拆除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1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正在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完毕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拆除或拆除不符合规定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未拆除且继续使用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2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4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5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6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7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8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9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较重

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严重

货值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50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较重

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严重

货值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

5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2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3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4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5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6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7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8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9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0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1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2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设置了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但设置不符合规范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设置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及时改正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后果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3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操作方案不符合规定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编制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4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5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一般

未建成,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6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7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8

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9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0

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1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2

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3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4

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5

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一般

初犯,且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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