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新闻详情
【法律解释】关于界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6-30 14:2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1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6〕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为实施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你省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现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部分尚未建成。因此,你省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处理 复函

抄送: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187-0983-0273

邮箱:747293460@qq.com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订阅微信: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