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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6-30 14: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5〕24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性质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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