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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6-30 13:5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5〕1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区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露天煤矿产生的地表土石、矸石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对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费。但是对2005年3月31日以前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仍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规定的标准征收2005年1月至3月的排污费。

二、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排污费征收。

我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3号)已有答复,请参照执行。

○○五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煤矿排污收费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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