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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6-30 13:5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2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我国《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环境法律的效力高于环境行政法规,故应优先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在具体的执法中应当首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属于同位阶的环境行政法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新的规定,按照优先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则,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执法解释复函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39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裁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 解释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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