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侵权行为认定要件
鉴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不平等性、价值性、不明确性、缓慢性等特征,因而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存在环境侵害行为;存在环境损害后果环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环境侵权行为不以违法未前提。
二、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污染者主观没有过错,但因其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污染者有责任排除环境侵权危害,并应赔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损失。
三、环境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污染者)因污染环境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四、环境侵权诉讼中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关系
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侵权行为地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标准。
五、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环境侵权诉讼中,可采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来认定环境侵害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诉讼中,若不能直接、确切地证明环境侵害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可采用调查环境侵害和损害的事实,并用排除法来推定环境侵害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司法解释可以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六、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环境损害是由于原告(被侵权人)和被告(污染者)共同引起的,原告(被侵权人)和被告(污染者)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损害是由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