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环境侵权损害的当事人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争议,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公益诉讼、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环境侵权诉讼的范围。
2.环境侵权诉讼起诉的条件
因环境侵权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环境侵权污染者;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环境损害的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专门管辖。
3.环境侵权诉讼如何确定原、被告
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被侵权人)、被告(污染者)一方或者原、被告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是环境侵权诉讼的共同诉讼。
环境侵权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环境侵权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难以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故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宜一并参与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环境侵权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环境侵权诉讼的种类(诉讼请求的确定)
环境侵权诉讼主要有下列几种:
(1)停止环境侵害之诉。即要求己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环境污染破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活动的诉讼;
(2) 排除环境妨害之诉。即受到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遭受损害者,要求污染者消除已造成的环境危害的诉讼;
(3)消除环境侵权危险之诉。即环境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已存在发生环境侵害行为的必然性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4) 恢复环境原状之诉。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尽量恢复环境原状的诉讼;
(5)环境侵权赔礼道歉之诉。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他人身的实际损害并且在精神上收到一定的损害,请求法院判决污染者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的诉讼。
(6)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即环境侵害行为己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而该损害又不能通过恢复原状来弥补,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诉讼。
5.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境损害时计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原告(被侵权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