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梁尚水为皖恒电镀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环保工作。该公司下设污水处理中心,负责相联4个公司生产中产生含铬废水、含氰废水、含碱废水、含酸废水,宋萍为该中心主任。2016年5月18日上午,宋萍发现皖恒电镀公司铬废水处理线上用于过滤含铬废水的超滤膜堵塞,遂向梁尚水汇报,并提出加入次氯酸钠水清洗并将清洗后的废水予以排放,梁尚水同意。随后宋萍指示公司员工赵双根中和冲洗。冲洗结束后,宋萍要赵双根将废水抽到雨水井中。后被前来检查的繁昌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查获,制止了排放行为,并现场拍照取证。繁昌县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依法进行废水取样。经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公司检测,样品属于强酸腐蚀性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皖恒电镀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尚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外环境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梁尚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2017)皖022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皖恒电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梁尚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安徽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