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典型案例
新闻详情
【典型案例】陆学芳、余二诉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4-26 10:33


【基本案情】定林证字(2011)第13002号林权证中编号为03411252100GDYMSY00453登记表记载,陆学芳、余二共同拥有位于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兴盐化公司)西南侧定远县西卅店镇下合村3200株杨树的林权。下合村证明,东兴盐化公司排放的烟尘造成陆学芳、余二所有的树木大面积死亡。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调查结论:下合村周庄方块田死亡树木为杨树,按市场价估算,损失价值约为60960元(杨树市场参考价为600元/立方米)。经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证载(3200株)树木死亡价值为376353元。东兴盐化公司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其排水渠有专用渠道。提供定远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六份,证明其各项排放指标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会污染环境。提供定远县环境保护局证明两份,证明东兴盐化公司2007年至今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东兴盐化公司申请对排放、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检测),经一审法院查询,无相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陆学芳、余二向定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东兴盐化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60960元,后变更为531572元。

【裁判结果】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东兴盐化公司提供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检测报告、定远县环境保护局证明,已完成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遂作出(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陆学芳、余二的诉讼请求。陆学芳、余二不服,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兴盐化公司排放污染物与案涉树木死亡的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东兴盐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反映东兴盐化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限值,2007年至今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但没有对案涉树木死亡纠纷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查结论,并不能充分证明东兴盐化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与案涉树木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东兴盐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作出(2017)皖11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二、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陆学芳、余二树木损失22万元;三、驳回陆学芳、余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安徽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8)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187-0983-0273

邮箱:747293460@qq.com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订阅微信: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