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12月,陈刚为在自己承包的山场种植油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山场杂木42.3亩。经鉴定,所砍伐树种为阔叶树,计立木蓄积71.21立方米。案发后,山场所在地的50余名村民请求对陈刚滥伐林木罪从轻处罚。陈刚及其家属委托代为义务造林8亩,并已按约定全额支付造林款14 880元。
2006年初和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陈刚两次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在自己承包的山场围坝修建鱼塘、公路及屋基。经鉴定,陈刚共占用林地4.881亩。林权证记载该林地的林种为用材林。
(二)裁判结果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任意采伐所承包山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陈刚其他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881亩,并未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且起诉指控与林权证记载的用材林林种不符,故犯非法占用农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陈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刚及其家属积极委托植树造林、恢复生态,确有悔罪表现,且部分村民联名出具从轻处罚申请书。综上,认定被告人陈刚滥伐林木罪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决: 被告人陈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由于检察机关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将被告人植树造林情节作为其悔罪表现的一种考察方式,且创造性地鼓励被告人交纳委托造林基金,委托林业部门植树,以能快速、有效地完成植树造林,是修复性判决的一种有益探索。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