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4日起,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在进行昌宁高速公路桩基钻孔浇筑施工时,因遭遇大至暴雨天气,钻孔作业产生的泥浆水排入刘非洲经营的鱼苗孵化场。2014年7月初至9月,刘非洲的鱼塘持续出现种鱼死亡现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非洲提供的评价意见、其与路桥公司的协议,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足以认定泥浆污染与种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路桥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刘非洲及保险公司各自提出的计算方法、计算金额差异巨大,均不具有排他性效力,一审法院采用三方均认可的江西省瑞昌四大家鱼原种场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考虑后,在数据范围值内采用最大值为基数确定种鱼损失金额,同时参考公估结论,确定其他费用。遂判决路桥公司赔偿刘非洲财产损失、清理消毒换水及人工费用75.323万元,由保险公司给付刘非洲;保险公司支付路桥公司已垫付刘非洲的费用9.8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案件由于专业性强,具体的损失赔偿金额往往因客观数据缺失而难以确定。一审法院在无法获得种鱼损失数据的情况下,在综合运用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等路径,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上作出了积极探索。同时,该案参照交通事故侵权与保险合同合并审理的做法,将环境污染侵权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