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通公司)取得武宁县钨矿的开采权后,开采生产钨矿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矿石直接倾倒入河沟,造成矿区流域内河道淤积阻塞,进而导致武宁县恒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公司)水电站经常有水不能正常发电。为此,恒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发电量相应减少等损失合计2 071 278元。诉讼过程中,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就巨通公司排污造成恒胜公司的电量损失、发电机组及配件、增建沉砂池及清理沉砂等必要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三项损失合计为 2 135 550.64元。
(二)裁判结果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举证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原告恒胜公司主张被告巨通公司自取得武宁县钨矿的开采权以来,违反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河道直接排放含有大量泥沙及化学物质的污水、废渣,导致其公司平坳里水电站严重受损,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污染并非其公司行为所致,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及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推定被告对平坳里水电站有污染行为,并认定水电站受损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的污染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 071 278元在该司法鉴定书评估鉴定确定的损失范围内。遂判决:被告巨通公司赔偿原告恒胜公司各项损失2 071 278元; 被告巨通公司停止对原告恒胜公司平坳里水电站的污染侵害。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属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该案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典型案例。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