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上饶市公路管理局上饶分局(以下简称上饶分局)承包省道S201上饶县境内的煌固镇至石狮乡段约7公里路面养护修复工程施工,上饶碧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源公司)租赁经营的260亩茶园位于该施工路段公路两侧,因施工扬尘致使茶园茶叶附着粉尘,碧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892 800元。
(二)裁判结果
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理念是一切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道路施工扬尘行为是建设施工中的正当合理行为还是侵权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同样的施工扬尘行为发生在荒郊旷野、农村地区或城市地区会产生不同的环境影响,表面上看是根据行为的时空环境来判断,实质上是根据行为是否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作出判断。即使有时扬尘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排放规定,但只要造成损害其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上饶分局施工扬尘行为致碧源公司茶叶附有粉尘需清洗,存在对碧源公司茶园经营的不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上饶分局的施工扬尘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遂判决上饶分局赔偿碧源公司清洗费11 200元,驳回碧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上饶县人民法院以是否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衡量标准,将道路正常施工导致的扬尘认定为特殊侵权,为明确界定正常的生产生活行为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作出了积极探索。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