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至4月,行政相对人吴刚、金兴国、赵丰强私自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占用林地采砂采石。三人针对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仅缴纳了部分罚款,且未恢复被毁林地原状。2015年12月12日,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向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督促当事人缴清罚款、恢复森林植被。截止2016年1月13日,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未回复检察建议,亦未依法履行职责。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判决:
责令该局继续履行收缴剩余加处罚款的法定职责和继续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来源:湖北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