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8月2日,湖北宜化股份公司将新增的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运至湖北宜化肥业公司磷石膏渣场倾倒,截止到2015年9月7日,总量100余吨。宜昌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及停产整顿决定书》,对湖北宜化股份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两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判决:
1、被告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在案发的磷石膏渣场使用期满后两年内完成全面覆土工作,达到适宜于植物、农作物生长的条件。
2、被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数额为700万元的环境保护慈善信托。
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评估费等合理费用206.75146万元。
来源:湖北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