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五洲牧业公司2012年以来,在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项目中违法生产,埋设管道,开挖人工池塘,非法排污。环境行政机关从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先后多次对其排污行为责令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在此期间,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造成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经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额为2263649.46元,其中评估费为60000元。
判决:
1、五洲牧业公司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其人工池塘污水予以清除或采取其他修复措施,达到环保要求。
2、五洲牧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203649.46元,赔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环保专用账户,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3、五洲牧业公司给付公益诉讼人支出的评估费60000元。
来源:湖北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10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