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二、确定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范围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首先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5) 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 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2)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5)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直接适用环境行政复议。
三、确定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四、确定环境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
(一)确定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确定环境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五、确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六、撰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若律师接受作为申请人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代理申请人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律师在代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要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律师可以代理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代理律师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书面告知后,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整理、提交行政复议所需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时,还需注意整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 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3)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4)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八、申请停止执行
通常情况下,在环境行政复议期间,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有权申请停止执行,并在取得当事人授权后,代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停止执行申请书。
九、申请后的相关事宜处理
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依法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复议阶段,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十、提出复议听证申请,代理参加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律师应提醒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律师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如期(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有延期,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制作并送达了延期审理通知书。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若委托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十、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处理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行政机构)的代理律师,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若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代理律师一定要在答复书中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需要注意,上述材料一定要如期提交,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复议材料,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将可以直接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律师一定要注意,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律师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若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十一、行政复议的和解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自愿达成和解。在和解过程中,代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律师均应当配合当事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注意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律师告知义务
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宜:
(1) 申请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不是终局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 不服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