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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环境行政听证案件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9-01-13 00:01

一、律师代理环境行政听证案件的法律依据

律师承办环境行政听证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

二、律师承办环境行政听证业务的范围

环境行政听证业务主要为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业务和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业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律师可依据该等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上述环境行政听证代理业务。

三、申请听证的条件

(一)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听证而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听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1. 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 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 000元以上罚款的;

2. 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 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 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3. 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4. 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二)对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而言,当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方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人可主动向环境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等。作为利害关系人在向环保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时可以请律师参与。

四、申请听证的时限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听证而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代理律师应当敦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而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五、律师代理环境行政停止业务方法及步骤

(一)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环境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代理人应当围绕听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陈述,并要求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经质证后确认。各方均有权提供证据。

(三)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放或者展示,并进行质证后认定。对于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出示的证据,应要求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

(四)律师代理人可以通知鉴定人、监测人员等证人出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前一日将证人的基本情况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听证结束后,律师代理人应仔细核对听证笔录,在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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