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金香与何祖权、宋诗祥三人各出资400万元共同经营遵义县龙坑镇祥全水泥砖厂后,开始对其施工扩建,实施违法占地行为。审理该案过程中,遵义市播州区检察院向播州区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单位依法完成矿山补植复绿治理工程。
【裁判结果】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判决,遵义县闽福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30万元;王金香、张祖权、王国英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将补植复绿措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方式实施,使生态修复不再是一纸之谈
来源:贵州高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