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9月,铜仁市国土局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新庄村马家地块132.67亩进行收储。同年,该局将该地块中的部分进行挂牌出让用于砂石加工,在案涉地块接受弃土和加工砂石,导致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滋生地质安全隐患。
【裁判结果】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铜仁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地块用于弃土和砂石加工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及其明晰化,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第三人参加诉讼。
来源:贵州高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